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廖**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1)第11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胡*、廖**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并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胡*、廖**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3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胡*、廖**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1)第11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1)第11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胡*、廖**于2011年9月8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132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880元,由被执行人胡*、廖**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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