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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攸县键**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攸县**限公司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攸县**限公司拖欠刘*我等28位民工工资188155元。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理(处罚):责令攸县**限公司支付刘*我等28人工资188155元;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限公司拖欠刘*我等28个农民工的工资188155元属实。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下达了改正指令书,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同年11月,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理(罚)决定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攸县**限公司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理由成立,在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攸县**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刘**等28人工资合计188155元;

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案件执行费2872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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