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撤回对被告攸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刘*与茶陵县政府、茶**保局、茶陵**办事处、刘**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茶陵县政府、茶**保局、茶陵**办事处、刘**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攸县规划局不履行城市规划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小兵、胡兰萍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尹**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单志、刘**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1]4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徐**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0]26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