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攸**管理局、周三明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管理局、第三人周三明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撤回对被告攸**管理局、第三人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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