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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村栈背冲煤矿与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村栈背冲煤矿与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村栈背冲煤矿与第三人谭**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村栈背冲煤矿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村栈背冲煤矿撤回对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村栈背冲煤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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