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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刘**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0]1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刘**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0]1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0]1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陈**、刘**于2009年3月3日生育一女孩,为二孩,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陈**、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1月20日对陈**、刘**作出攸计生征字[2010]1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3696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3696元,合计273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刘**主体错误。因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攸计生征字[2010]1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0]1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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