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陈**、杜**、杜**、谭**、谷**、曾**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林业局、茶陵**潭村委会以及第三人唐**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陈**、杜**、杜**、谭**、谷**、曾**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林业局、茶陵**潭村委会以及第三人唐**林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杜**、陈**、杜**、杜**、谭**、谷**、曾**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湖南**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陈**、杜**、杜**、谭**、谷**、曾**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撤销其颁发给山森**限公司汤*的山林使用权证,原告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陈**、杜**、杜**、谭**、谷**、曾**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陈**、杜**、杜**、谭**、谷**、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陈**、杜**、杜**、谭**、谷**、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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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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