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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醴陵市**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醴陵市**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已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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