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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湘潭市霞城农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9月10日本院收到湘潭市霞城农场的起诉状,湘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作出的《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潭岳政发(2014)8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性、执行性、拘束性”,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湘潭市霞城农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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