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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刘**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刘**因诉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2012年8月10日20时许,湘潭市**有限公司李**驾驶湘cz0245号重型自卸车将上诉人独子刘**当场撞死后逃离现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向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故意将交通肇事逃逸变成了投案自首。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的枉法渎职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4)岳立字第015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对肇事司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的认定是行使《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职能行为,不属于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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