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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问题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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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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