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问题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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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段*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仁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晖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汤*勇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