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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公开信息并做出处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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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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