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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衡阳市石鼓区小桥流水人家饭店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阳市石鼓区小桥流水人家饭店(下称小桥流水饭店)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1)衡蒸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桥流水饭店的委托代理人邓**、肖**,被上诉人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小桥流水饭店与第三人朱**在本院主持下,签订了《协调协议》,并且双方已按照《协调协议》履行完毕。2012年1月5日上诉人以“已与原审第三人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桥流水饭店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衡阳市石鼓区小桥流水人家饭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衡阳市石鼓区小桥流水人家饭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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