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房产变卖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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