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被申请人文某某、阳某某在湖南南岳农**司万福支行的帐户存款余额,并冻结至12000元,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郑**与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房产变卖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裁定书
余年香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某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谭某某、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阳某某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旷某某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颜某某、张某某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