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退休证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文**、王**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康*、刘**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董*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陈**诉衡山县林业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判决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赵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康**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吴*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杨**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张**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