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某某、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周某某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52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夫妇违法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字(2015年]第X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528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熊某某、周某某作出的山计生征字(2015年]第X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熊某某、周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5280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29元,由俩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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