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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合林、向伟炎与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合林、向伟炎不服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合林、向伟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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