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合林、向伟炎不服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合林、向伟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邓**、李**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常**X局与谭XX一案行政裁定书
常**X局与王X艳一案行政裁定书
常**X局与吴X容一案行政裁定书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朱**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