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X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常宁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