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与被执行人李**、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行一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李**在中国农**限公司常州市崔桥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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