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邓中华在中国工商**邵支行账户的存款2435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