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申请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李**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邱**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张*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谭**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李**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与被执行人李**、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韩**、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邓中华、廖财凤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陆**、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