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陆**、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陆**、陆**于2012年4月违法生育第二胎,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陆**、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的行政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2014)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陆**、陆**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日内自动履行邵计生征字(2014)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陆**、陆**负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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