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0年)第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0年)第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0年)第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