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隆**征字(2015)第R-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R-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R-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王**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海军、肖**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肖美容计划生育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阳金汉、袁**计划生育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阳**、向友连计划生育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朱**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向**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黄**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刘**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