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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邵阳市房产局房产颁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邵阳市房产局因房产颁证一案,不服大祥区人民法院(2009)大行初字第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对邵阳市房产局给其父王**颁发邵房权字第401366号房屋产权证的行为不服,于2009年3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王**是被诉颁证行为的间接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二)项、(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提起行政诉讼,无其他任何途径予以救济。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以原告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为由,认定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将本案讼争的房产颁证给上诉人的父亲王**,上诉人认为该房产系自己个人出资修建,不能颁证给父亲王**。因此,被诉颁证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到王**的民事权益,王**系与被诉的房产颁证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9)大行初字第18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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