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计局与隆回县桃洪路改建指挥部审计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审计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路改建指挥部所作的隆审经决字(2013)第42号审计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审计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审计局对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路改建指挥部作出的隆审经决字(2013)第42号审计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隆回县审计局2013年12月10日对隆回县桃洪路改建指挥部作出的隆审经决字(2013)第42号审计行政决定。

限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路改建指挥部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隆**政局缴纳基建结余资金42391.79元。

本案执行费420元,由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路改建指挥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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