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3年]第X-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3年]第X-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3年]第X-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