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申请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肖**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聂**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吴**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欧**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黄**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刘向南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