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刘海枚等87名员工工资共计371266元,退还104名员工的制服保证金2896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