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莨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雷**的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新宁县崀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崀政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宁县崀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崀政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针对第三人陈**与起诉人雷**因梅花冲山场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因此,起诉人雷**对新宁县崀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起诉人未先申请行政复议,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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