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2)2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林**、聂**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16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512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林**、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247元(含执行费和罚款)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