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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卓*、吴**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慈计生征字(2013)第8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卓锐、吴**违法生育一个小孩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卓锐社会抚养费6808元、吴**社会抚养费6808元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日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卓锐、吴**分别按慈利县2011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3404元2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6808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程序合法,征收幅度适当。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计生征字(2013)第8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卓锐、吴**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6808元和6808元,合计执行人民币13616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

申请执行费10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卓锐、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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