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法梅诉被告慈利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公路交通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请求非被告不履行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尹**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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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李**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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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唐*浓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吴**与慈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胡**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刘**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战胜、康**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