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08)第1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09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汪**、朱**发出(2009)慈行执字第0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1980元,两被执行人至今仅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汪**、朱*美在银行的存款16030元(含罚款6000元、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利县中心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