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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源局与龚**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慈国土资决字(2014)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山花、黄*,被执行人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胡**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太平居委会6组房屋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92.31平方米,因慈利县澧水大桥北端与蒋家坪新区外环线连接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于2011年2月7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慈利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3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委托张家界市和兴房**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3年7月4日作出评估结果报告,该报告评估被执行人房屋价值392095元、房屋装修价值66096元、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价值259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发布慈利县澧水大桥北端与蒋家坪新区外环线连接工程项目第二批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应补偿被执行人搬家补助费4169元、过渡安置费8907元、误工工资2501元。申请执行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约谈,但被执行人不接受政策补偿标准,拒绝拆迁腾地。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补偿安置费499679元以被执行人名义存入中国**利支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既不到申请执行人处领取补偿安置费存折,也不腾房交地,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慈利县澧水大桥北端与蒋家坪新区外环线连接工程进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作出慈国土资决字(2014)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腾出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太平居委会6组境内慈利县澧水大桥北端与蒋家坪新区外环线连接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并将该房屋及地上构筑物范围内占用的192.31平方米土地交出;逾期未腾出房屋交出土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所确定的时间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慈国土资决字(2014)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征收被执行人使用的集体土地192.31平方米,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对被执行人房屋、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价值依法进行了评估,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费存入银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慈国土资决字(2014)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故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补偿适度、安置到位;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慈国土资决字(2014)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内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执行人以补偿标准太低、安置偏远为由,不领取存款存折、拒绝拆迁腾地缺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慈国土资决字(2014)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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