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慈计生征字[2013]第07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吴*非婚生育一个小孩决定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5876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吴*及其母李**(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未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罗*、吴*及其母李**的银行存款16193元(保全费179元、执行费13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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