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3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朱**、张**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145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朱**、张**在银行的存款11659

元(含保全费135元、执行费72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二、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朱**、张**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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