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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左*、余远生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向左*、余**征缴社会抚养费122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因2014年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按其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2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两被申请执行人2013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为3050元,故申请执行人对其分别征缴社会抚养费6100元是恰当的。申请执行人在对两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处罚前,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其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程序合法。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征缴两被申请执人社会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向左*、余**分别征缴社会抚养费6100元,共计执行人民币12200元。限被申请执行人向左*、余**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本案收申请执行费8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向左*、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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