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熊**、吴**送达(2013)慈行非字第18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3128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熊**、吴**在银行的存款13225元(含执行费97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