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1)第1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共计45668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于*、朱**的银行存款46253元(执行费585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利县中心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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