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以被告已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2014桃行初字第244号苏**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某某诉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一审行政裁定书(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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