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欧立湘、孙**行政征收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802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欧立湘、孙**的银行存款483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