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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邓*诉*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邓*、邓*诉被告*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郴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邓*、邓*诉称,1957年,原告邓*出生几个月后,就被亲生父母送到永兴的养父母家收养,直到养父母十多年前去世。1997年,原告的亲生父母与同胞兄弟张*、张*在郴江镇三里田村上桐梓坪购地共建一栋3层楼的房屋,一楼空置,二楼父母居住,三楼张*居住。2001年,因两原告结婚无房,在原告亲生父母和同胞兄弟商协下,将房屋一楼(约80平方米)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两原告(原告已付款41000元,余款9000元等土地房屋手续办理后支付),原告家人于2001年搬来居住。2011年5月,原告突然接到北**法院的传票,张*将原告诉至北**法院,要求原告及家人立即搬离现居住的房屋。后来原告到房产部门查询,才得知共有人张*通过不正当途径办了一张国有土地证和房屋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局违法批地给城市居民建房,非法将集体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错误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2010)第1189号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土地登记行为。

现查明,1997年,张*向原郴州市*局提出私人建房申请,1997年6月4日,郴州市*局向张*颁发了郴规私地字97第063号郴州市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张*在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三里田村*组建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70平方米,层数3层。在建房过程中,张*实际用地面积90.4平方米。2010年元月22日,郴州市*局向张*颁发了郴规(建筑1997)私147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张*建设规模为295.2平方米。2010年8月24日,被告*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局向张*颁发了郴国用(2010)第1189号土地使用权证。张*与原告邓*、邓*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原告邓*、邓*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郴国用(2010)第1189号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本案中,张*向郴州市*局申请建设私人住宅,被告*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局根据郴州市*局的规划许可向张*颁发了郴国用(2010)第1189号土地使用权证,两被告的颁证行为对原告邓*、邓*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原告邓*、邓*与张*之间是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纠纷。因此,原告邓*、邓*提起的本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六)项、第四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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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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