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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不服郴州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不服被告郴州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元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肖*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政务公开的诉讼请求,经协商后,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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