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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王**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和平镇征决(2012)1212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王**、王**于2012年10月18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被执行人王**、王**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3859元的2倍计算,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和平镇征决(2012)1212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执行人王**、王**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718元,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4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和平镇征决(2012)1212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平镇征决(2012)1212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王**、王**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436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31.54元,由被执行人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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