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肖**、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桂**征字(2014)第002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肖**、唐**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按照被执行人肖**、唐**2011年度总收入5049元的2倍计算,于2014年07月25日作出桂**征字(2014)第002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执行人肖**、唐**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049元×3u003d10098元,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01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桂**征字(2014)第002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2014)第002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肖**、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20196元。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202.94元,由被执行人肖**、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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