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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何*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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