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何*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冯国军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刘**赔偿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有限公司华信厂区工程部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创智发**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李**、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黄*、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肖**、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彭**、彭**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XX国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