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刘*为于2014年1月14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为以已与赔偿义务机关资兴市人民法院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决定如下:
准许刘*为撤回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原告郴州军**责任公司因要求被告郴州市规划局履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郴**服务中心因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邓**因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因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邓**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有限公司华信厂区工程部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资兴市创智发**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谢*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何**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