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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39人因诉湖南省汝城县泉水镇人民政府、湖南省**理中心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等39人上诉称,湖南省汝城县泉水镇人民政府、湖南省**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泉水镇农贸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湖南省汝城县泉水镇老农贸市场停止使用,该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撤销。原审裁定以《通知》u0026ldquo;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该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u0026rdquo;为由,对上诉人张**等39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上诉人张**等39人认为湖南省汝城县泉水镇人民政府、湖南省**理中心发布的《通知》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通知》规定: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一、所有在泉水镇农贸市场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均应服从泉水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管理中心的管理和安排。二、各经营户要根据市场管理中心的安排到指定的区域、厂棚内摆摊设点,合法交易,并听从市场管理中心的安排,新市场启用同时老市场停止使用。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由此可见,该《通知》的部分内容针对的对象是老市场的经营户,原审法院认为《通知》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张**等39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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